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朱令被投毒案,是不是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朱令,一个充满活力和希望的年轻女孩,却因铊中毒而饱受病痛折磨,最终于近日离世。30年来,她的案件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真凶没有落网,那么此案会随着朱令的离世而终结吗?
我国刑事诉讼的最长追诉期限为20年,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并且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朱令案的追诉期尚未届满,那么重新调查和侦破是有可能的。但如果追诉期已经届满,那么重新调查和侦破将受到法律的限制。朱令离世,但朱令案并没有终结,我们不能放弃对正义和真相的追求。
本案为何至今未能侦破呢?
警方对嫌疑人孙某的调查持续2年多,直到最后也没有放弃对她的怀疑,最终没有采取措施,原因不是“认为孙某无罪”,而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
刑诉法第55条规定,缺乏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具体标准有三条: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我和大家一样,认为只有孙某具备作案条件和作案时间。但从证据程序上看,孙某的确无法满足以上标准。
这,才是本案未能侦破的根本原因。
若案件告破,投毒行为人会被如何判刑?
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道铊的危害性,即明知投放铊会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能作为犯罪未遂从而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但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投放铊等危害物质,有可能会被不特定人群接触到的话,那就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罪处罚。
刑法第115条同时还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在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情况下,不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毒罪定性处罚,最高可处死刑。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