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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标异议申请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等情形,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那么,不能进行商标异议申请是哪些情况?
网友咨询:
不能进行商标异议申请是哪些情况
律师解答:
不能进行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况: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或异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律师补充:
商标异议申请的理由: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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