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债务时,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仅有一名股东、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高度重合,相较于普通公司而言更容易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网友咨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债务时,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于其出资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作为债务人的股东设立了一人公司,就应当推定该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如果一人公司或其股东要推翻这个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补充:
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认为一人公司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举证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虽未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提供了司法审计报告等其他证据,能够反映公司财产的运行状况,包括公司财产的去向以及财产用于公司的正常合理开支的,可以认定已尽到公司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明难度还是较大的,一般案件中,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档案、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缴税证明、股东与公司往来款审计报告、资产独立性鉴证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在具备以上资料的同时,还要着重针对以上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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