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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微信收取借款,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吗?

2023年07月11日 法妞问答律师

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事后经过核实,该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宋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仅部分借款5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依旧未还,且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赵某认为,钱虽然是张某借的,但是钱款实际打到了宋某的账户上,应当由张某、宋某共同承担债务,遂将张某、宋某共同诉至法院。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即可认定有效。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借款的方式是微信转账,并不存在书面债权凭证,但根据赵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凭证、赵某与张某间的通话录音及其当庭陈述,也能证明张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不存在宋某与张某共同借款的情形,故即便宋某是接受借款的微信号注册人,宋某也无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赵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尽管宋某并非实际借款人,但因其实名注册的微信被他人使用并进行借款,赵某便将其视为债务的共同承担人。虽然法院经审理后未认定宋某为共同借款人,但宋某也面临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法官温馨提醒,在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账户和社交软件,谨慎将个人实名认证的相关账户交付他人使用,一旦发现有打着自己名义或用自己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借贷行为的情况,应立即阻止,防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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