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需返还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需返还吗?
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利息是指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由借入方支付给贷出方的报酬。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变更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变更,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
律师补充: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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