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后,还能否以拆迁补偿金额过低为由反悔要求撤销协议
房屋遇到拆迁时,有些拆迁户已经同意拆迁方给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已经在拆迁补偿协议签字了。但是拆迁户发现自己得到的补偿比自己的邻居少很多,认为不公平想要反悔。那么,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后,还能否以拆迁补偿金额过低为由反悔要求撤销协议?
网友咨询:
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后,还能否以拆迁补偿金额过低为由反悔要求撤销协议?
律师解答: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不可以撤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此外,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受欺诈、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如果仅仅因为补偿金额过低想要反悔,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补充: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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