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如何区分转化型抢劫案件中“抗拒抓捕”与“摆脱抓捕”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网友咨询:
如何区分转化型抢劫案件中“抗拒抓捕”与“摆脱抓捕”?
律师解答: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实务中首先应界定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身体接触行为还是暴力行为。在逃脱纠缠过程中,顺势而为的蹬腿、甩掌、甩臂等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伤害故意行为,如果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势,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意见不认定为“使用暴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为了逃脱抓捕而主动攻击,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被害人挥刺或者威胁,则存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故意,此时就应认定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不再是“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
律师补充: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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