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上市融资 >> 出资款验资后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通过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未经法定程序而将出资抽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网友咨询:
出资款验资后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律师解答:
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一般造成数额巨大,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公司股东存在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但该行为符合公司股东之间有关投资的约定,系其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公司不能证明股东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股东撤回投资的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
律师补充:
抽逃出资必然是发生在实缴出资之后,在股东认而未缴出资的情形下则不存在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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