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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审验验资报告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对需要验资的公司进行实缴审计,并出具相对应的专业性建议文件,称之为验资报告。
网友咨询: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依法设⽴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承办验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客观、公正地执⾏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及个⼈不得对验资⼯作进⾏⼲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形成审验意见,并出具验资报告,依法对所出具的报告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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