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网友咨询: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属于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成立,应当责令持有人提供该书证。在有证据证明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持有书证的当事人负有法定、约定或者依习惯上保存、保管的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该证据不提供,待证事实将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事实存在与否法官均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时,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才能成立。如果提交证据将使当事人或者相关人遭受重大不利益的,证据持有人可以拒绝提供。具体要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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