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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男子燃爆汽车致女友重伤获刑11年
张某某与女友杨某某系恋人关系,二人因经济和外出打工等问题产生矛盾。2022年8月24日8时许,张某某称身体不适,让女友驾驶小型轿车载其到弥勒市区看病。趁女友不备,张某某将事先装好汽油的塑料瓶藏于副驾驶座位下方。
随后,杨某某驾驶车辆载着张某某行驶到石锁高速时,坐在后排座位的张某某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遂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瓶,致使车辆瞬间爆燃,二人分别逃离车内且不同程度被烧伤,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燃烧、后溜,最终撞向超车道护栏停止。
在下车逃离过程中,张某某被正在道路上行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撞伤。经鉴定,杨某某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毁坏的小型轿车价值6500元。
弥勒市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张某某向弥勒市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11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不可容忍的。
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高速路上点燃事先藏好的汽油瓶,造成杨某重伤,导致汽车烧毁,还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受到法律严惩。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公共安全和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也是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倍加珍惜,共同努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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