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如何担责
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
网友咨询: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如何担责?
律师解答:
对于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前,均视为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不知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未充分体现担保对债务的补充性原则。民法典新的规定关于对未约定担保方式或约定不明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规定,强调了对保证人利益的合法保护,以一般保证为原则,以连带保证为例外,彰显了担保为债务补充性的价值,更符合人们的社会生活习惯。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债权人的权利意识。
律师补充: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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