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关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有何规定
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原有简易程序之外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它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
网友咨询:
关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过程中未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重点就被告人是否自愿签署具结书,签署具结书时是否有律师在场等事项进行核实,并听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意见,充分保证当事人最后陈述权。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律师补充: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第三百七十三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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