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网友咨询: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律师补充:
“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的国家出资企业,又包括集体和私营的公司、企业,还包括一人独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公司、企业。
所谓同类营业,是指行为人投资入股的企业与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关系,且实际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对“同类营业”的理解和认定应充分体现本罪的立法目的,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营业是否属于同种类或同类型;二是营业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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