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在途货物买卖后在运输中被烧毁了,货物损失谁承担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网友咨询:
在途货物买卖后在运输中被烧毁了,货物损失谁承担?
律师解答: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所谓在途买卖,是指标的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中的标的物。这种在途交易,在成立买卖合同时,交易的标的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往往将所有权凭证以及其他权属凭证一起交付给买受人,此时认定出卖人已经完成指示交付,买受人已经享有交易标的的所有权。因此,交易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然由买受人承担。交易标的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补充:
在途货物交易交付的时间与地点往往是不确定的,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合同双方无法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是否发生毁坏等情况进行检验,即使事后发现货物确有减损,也难以确定货物减损何时发生。出卖人将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及保险单会一并转移给买受人,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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