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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效力如何

2023年05月21日 法妞问答律师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网友咨询: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对于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支付的使用费,可以要求让与人或许可人返还;对于与让与人串通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恶意受让人,应当与让与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且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律师补充: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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