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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如果同一财产上设立了上述三种权利的,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则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或者先交付的,可以优先受偿。
网友咨询: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律师解答: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效力优先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由此可知,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律师补充: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成立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法律法规】
《民典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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