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当事人在没有相关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处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网友咨询: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一、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律师补充: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通常来说,该无权处分行为对处分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该行为经处分权人追认的,则该行为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