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公司被悄无声息注销,未清偿的债务就“一笔勾销”了吗?
常听人说“大不了将公司注销,又能拿我怎么样?!”,说这话的人通常是公司的股东,面临的情形是“他的公司资不抵债”。听起来好像“公司注销”是逃债的庇护所,公司没了债就烂了。但公司被悄无声息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真的就“一笔勾销”了吗?
网友咨询:
公司被悄无声息注销,未清偿的债务就“一笔勾销”了吗?
律师解答:
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务必依法清算,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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