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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2023年04月06日 法妞问答律师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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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律师解答:

  可以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律师补充: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

  父母没有出资,但是房产证上有父母的名字。对于此情况,首先应当考虑出资问题,如果完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为了表示孝心而将父母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此时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时赠与还是代持,最终确认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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