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的有哪些规定
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网友咨询:
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的有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第三人在认为其他主体签订合同损害到第三人利益时,首先要通过合同约定下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各方此前的交易关系等客观事实判断争议合同的订立是否损害自身合法利益,通过其他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争议合同的订立背景、内容的合理性、对各方权益义务的影响等因素判断其他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第三人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合同无效,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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