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机动车挂靠经营,车辆所有权该如何认定
所谓车辆挂靠经营就是未取得运输经营权的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依附于该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或企业法人,对外以该实体或法人的名义从事客运、货物、出租等运输经营活动,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管理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
网友咨询:
机动车挂靠经营,车辆所有权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关于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遵守上述规则。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挂靠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的客观事实。机动车登记仅具有公示及对抗效力而非物权效力,在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时,应当认定实际出资人方为挂靠经营车辆的所有权人。
律师补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车辆实际所有人负责赔偿,但挂靠单位应与实际所有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或挂靠单位任何一方进行赔偿,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签订的发生事故后承担责任的协议对其他人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挂靠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双方的内部协议向实际所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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