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
业主们常常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增强安全性及私密性,封闭自家房屋的阳台。
网友咨询: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
律师解答:
业主有权利封闭自家阳台,房屋阳台作为房屋结构的一部分,其性质属于房屋的专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封闭阳台的行为,构成违法搭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拆除,物业公司对此无权要求业主对已封闭的阳台进行拆除。
律师补充: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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