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如何理解协议管辖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仲裁与诉讼均是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纠纷发生前后,通过协议管辖条款既可约定特定法院管辖,亦可约定特定仲裁机关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可以在书面合同中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或者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协议管辖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律师解答: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各方当事人往往会对其中的重要内容,如期限、标的、价款、违约责任等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约定。有合同就难免有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此时便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亦可以书面方式进行约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外还可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从严把握:
(1)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2)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第三人住所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3)合同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明确连结点的,应结合合同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该连结点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的,该约定管辖无效。
律师补充: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外还可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包括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既非当事人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亦不能证明该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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