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网友咨询:
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答: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尽管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以备忘录的形式构成债务加入的,但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出借人亦有权请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但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除非存在借款合同无效情形,否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务加入不是债务转移,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律师补充:
司法实践中,常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公司的发展而到处借款的案例,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公司管理或限制好这类“特殊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而言,对外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则可能需要独立承担还款义务,应当尽量避免。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为个人所用,则是违法的,甚至是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存在犯罪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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