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老夫妇生前交付财产,委托亲戚照顾失明独子却被独占!
小李双眼全盲,其母早早去世,父亲因病卧床多年, 姨母张女士进行照料事宜,老李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她。后房子动迁,又将身份证、户口本等交给张女士代办,获得一套安置房以及117万余元补偿款。老李去世后,张女士却一直未将动迁款及其名下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交还,还将安置房出租,却从未交付租金。 小李认为自己是(老李)唯一法定继承人,起诉张女士归还。那么法院怎么判?
在这个案件里,老李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物交给张女士照顾,双方之间成立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张女士在老李去世当天,就开始转移老李的财产,还陆续将老李的财产转到自己名下,这明显是一种故意行为。
张女士辩称,自己照顾老李,应当分得一部分财产;而且银行账户的钱已经用于小李的开支,全部花完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李去世当日,张女士即将老李账户内的20万元转给案外人。在此后的一个月内,张女士又频繁操作,分别从老李账户取现20万元,向本人账户转账8万余元,以其本人名义将老李账户内的100万元办理了三张大额存单。结合银行流水及相关单证等证据,法院认为张女士擅自支取代为保管的财产,具有侵占的主观恶意,理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102万元及相应利息,返还银行卡存款41.4万元及利息,返还房屋租金11.19万元。
我国《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张女士作为小李的亲属,本应该尽心照顾,但是却在老李夫妇去世后多次转移其财产,具有侵占财产的恶意,因此应该返还侵占的本金以及利息。本案一方是失去双亲的残障人士,另一方是本应施以援手却见利忘义的至亲。通过本案判决,希望在帮助小李获取应得利益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善意。血脉的联结本应成为同舟共济的纽带,面对亲情、信任和托付,理应保持良知,尽到帮扶道义,恪守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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