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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大刑事案件的判决中,我们会看到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很多人不是很明白,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到底是个什么意思?
网友咨询:
有期徒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解答:
有期徒刑不会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中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律师补充: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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