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提出申请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那么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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