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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一种方式,在送达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了解关于公告送达的基本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告送达呢?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律师解答:
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了其他的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
2、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3、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即为公告送达。
律师补充:
公告与通告的区别是什么?
1、内容属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点;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具有鲜明的执行性、知照性;
2、告启的范围不同。公告面向国内外的广大读者、听众,告启面广;通告的告启面则相对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3、使用权限不同。公告通常是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通告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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