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房子出租之后如果要将房子出售出去,在法律上面有一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只要房屋承租人有意愿购买这套房子,房屋的主人就应该要首先将房子卖给对方,租客是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网友咨询: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解答: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实践中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专利委托人及合作人的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由此可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中的一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明确表明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即租赁了房屋的承租人,权利客体是承租人所租赁的房屋,行使权利的时间是在承租人知道出租人向外出售其所租赁的房屋之时。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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