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宠物。萌宠作为人类的好朋友,在给我们带来乐趣的同时,也成为了许多人的精神寄托。现实生活中,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管理义务,从而导致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其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携狗出行时要为其佩戴牵引绳、嘴套等约束性设备;并在发生安全风险时,对宠物的危险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补充: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减轻自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被侵权人对动物实施故意引诱、挑逗等行为而受到动物侵害的;被侵权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的私人领域,受到他人饲养的已采取合理约束措施的动物侵害的;被侵权人忽视相关警示,与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动物过于接近而受侵害的。
现在饲养宠物的居民越来越多,因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方面纠纷,提醒广大市民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动物,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避开高峰期和人员密集的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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