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未召开股东会,直接签字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等,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
网友咨询:
未召开股东会,直接签字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股东会共有十一项职权,其中一至十项是具体的职权,第十一项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于这十一个表决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该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对相关的表决事项,不召开股东会也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必须具备这两个条件:
一、该表决事项仅限于《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11项情形,其它事项则必须召开股东会。
二、必须是全体股东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如果有任何一位股东对表决事项有异议的,即使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也不能直接在表决事项上签字,必须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
律师补充: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该情形下,由于公司股东会会议根本没有召开,即未能保障召集对象(包括所有股东或董事)自身权利,进而会涉及公司机关会议表决基础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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