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股东会决议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决议则是该公司的直接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股东会决议作出时有股东缺席很常见,股东会决议伪造股东签字之情形也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股东会决议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律师解答:
不一定。
未实际召开会议,相关人员为“制造”决议而伪造签名,被伪造签名股东对会议召开与内容均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则该决议并非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决议作出程序或内容上如仅存在轻微瑕疵的,决议依然有效。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虽系伪造但能够证明确为该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决议没有侵犯该股东的实体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则应属轻微瑕疵,该决议仍为有效。
律师补充: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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