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单个业主能否向物业公司提起公共收益分配诉讼
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均为小区公共收益。比如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停车位收益、门面或摊位出租的租金,业主使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会所、游泳馆缴纳的费用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网友咨询:
单个业主能否向物业公司提起公共收益分配诉讼?
律师解答: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电梯为共有部分建筑,利用其公共属性获取广告收益,为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电梯广告收益作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需按照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及专有建筑面积占比,共同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单个业主不能直接诉请分配权益。
此外,住宅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维修基金的增减关涉全体业主的权益,单个业主不享有住宅维修基金的支配使用权限。
律师补充:
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分为几种不同情况:
1.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益往往由物业公司代管;
2.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小区,如果委托物业公司代管公共收益,则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3.业委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其方式方法和总的原则和物业公司代管是一致的。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擅自处分业主所有的公共部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利用公共收益获利,业主还可向行为人主张返还擅自利用期间的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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