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何规定
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制度之下新设的一种权利类型,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为农村土地上的三种权利。
网友咨询:
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当然,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属于事后监督性质,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合同的效力。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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