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能以免责条款拒赔吗?
陈某在洗车店内准备洗车时,车辆因制动不当受损导致车辆撞上墙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7.6万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洗车店洗车属于营业性场所保养”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合理吗?
“洗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称的机动车“在营业场所保养”,是判定保险公司说法是否合理的关键。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按通常理解,汽车“保养”,是指将车辆进行检查、清洁或更换某些零件等预防性工作的过程。而洗车仅是对车辆外观和乘坐空间进行清洁,没有对车辆检查护理的内容,显然不在“保养”范围内,因此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车主陈某请求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7.6万元的诉讼请求。
认定格式条款的标准是怎样的?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3、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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