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再开庭,外国取得的证据,我国法庭能用吗?
22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二审,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此前媒体报道,二审结果将于22日宣判,后更改为二次开庭,这一变化或许与刘暖曦提出的在日本取证的新证据有关。
在外国取得的证据,我国法庭是否可以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形成于我国境外的公文证据,以及证明主体资格和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以后,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现在对于除了前述两类证据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据,并没有强制公证和认证的要求,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或者决定是否需要公证和认证手续。
据了解,此次开庭江歌妈妈和代理律师都没有出席庭审,而她作为被上诉人缺席庭审,就意味着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辩论等权利;不过由于此案一审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以只要刘暖曦提供的证据证明效力没有明显高于一审判决所以依据的证据的话,那二审就不会改判;所以江妈妈不出庭,放弃上诉权利,实际可能也并不会导致判决结果对其不利。
民事案件二审会有什么结果?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