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教职员工侵害儿童被终身禁业,依据是?
学校外聘教职人员王某某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依法抓获。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王某某被终身禁业的依据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本案中,王某某案发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却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该对其判刑。同时为了其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法院决定对王某某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终身禁业的处罚由哪个机关作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终身禁业的判决。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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