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要担责吗
学生们在学校里嬉笑玩耍是常态,但如果玩耍失了分寸,就有可能威胁到学生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
网友咨询: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学校系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补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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