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司法实务中恶意串通该怎么认定
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由于恶意系心理活动,且通常发生在行为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较为隐蔽,被损害利益的第三人难以证明行为人与合同相对人的主观善恶意。
网友咨询:
司法实务中恶意串通该怎么认定?
律师解答:
这类案件主要还是应该通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来认定该行为是恶意串通所为,其判断标准就是社会一般观念。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只能通过外在表现、行为人关系、交易是否符合生活常识、是否符合商业逻辑等要素进行判断。
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之后,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律师补充: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各方当事人都出于恶意。
2.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3. 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说的特定第三人,包括国家、特定集体或者特定第三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一般涉及返还、折价补偿、和赔偿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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