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网友咨询: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什么
律师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保全其债权的一种方式。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则除外。
1、债权人代位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律师补充:
债权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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