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
现实中有些公司为了所谓便利性,先盖章一些空白合同和文件,交给业务员,然后让业务员根据实际情况再事后填写或者打印。那么这些合同和文件一旦发生法律争议,有的公司会以文件系“先盖章后打印”为由拒绝承认。
网友咨询: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的全部情形,那么“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也是有效的。
律师补充:
在空白文件上盖章或签字可能会存在这些风险:
一、被合同对方添加有利于对方的条款;(例如:可以随意设定合同年限、价格或者薪资、违约责任)。
二、对方未实际履行合同而需要承担合同义务。
三、对方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
四、其它对方规避责任,增加自身义务的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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