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以妻子名义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经营陷入困难,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账后,18万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小刘几经催讨,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刘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剩余借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前妻小程是否该承担债务呢?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小王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均用于皮鞋厂的经营,皮鞋厂的经营所得是小王一家的收入来源,小王和小程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程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民法典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维护债权人及夫妻间非举债一方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综合考量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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