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独立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现实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导致关联法人之间管理混乱,实际控制人对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不仅严重侵害了法人的独立地位,也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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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判定公司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法人制度中的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宗旨,都是为了将利益和风险公平地分配于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因此,只有在债权人的利益因人格混同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方可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在举证时,只要公司债权人举证了公司人格混同的外观,则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股东一方,需要由公司股东从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举证其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否则,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人格混同可能带来的连带债务承担的风险,为避免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人格混同,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建户管理,分别核算管理,如若涉及资金往来的,务必要有合同或公司法根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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