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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设立成功之后,就可以获得独立的法人人格的身份,这是由于公司法人需要以自己的经济能力,独自承担债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股东、董事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身份的现象,在实践中,滥用公司法人的情形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律师解答:
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自己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具体表现为:
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 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
4.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或者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5. 其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律师补充: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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