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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具有很大经济价值的,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吗
网友咨询: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吗
律师解答:
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时,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没有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可以视为一并抵押,如果房屋是抵押后建的,应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人不能就房屋优先受偿。
律师补充: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
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
6、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7、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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