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初中生操场散步被同学撞伤,谁赔偿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父母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希望他们能平安健康成长。当孩子慢慢长大,脱离父母步入学校后,难免会发生各种意外。
网友咨询:
初中生操场散步被同学撞伤,谁赔偿?
律师解答: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学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和爱护在校学生的职责。学生在操场受伤说明学校未完全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侵权学生。学生事发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操场上奔跑追赶他人导致撞伤别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3、侵权学生的监护人。监护人一般就是孩子的父母亲,如果父母亲无法监护,其他近亲属也可以做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机构也可以充当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校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与校方签有责任保险合同应承担学校的替代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如果学生的玩耍行为在正常范围内,由于偶然的、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过错。但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危险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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