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在学校被同学撞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17年4月,福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小莹(化名)走到二年级教室门前时,被正在奔跑的二年级学生小清(化名)撞倒,一颗门牙被撞脱落。学校在小莹被撞后,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孩子父母。事故发生后,小莹和小清双方父母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小莹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清父母及学校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医疗费409元及精神抚慰金等25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莹在课间休息时,被小清撞倒受伤,作为未成年人的小清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其法定代理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教育职责,事发后又及时救治,行为并无不当,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小清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409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教育机构对学生并不负有监护责任,只有在其行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如教育机构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在课间玩耍受伤,事发突然,教育机构无法预测、难以掌控和避免,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处置措施得当,并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这起案例引发了关于学校责任边界的讨论。一方面,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另一方面,学生之间的意外事件往往难以预见和避免,学校在这方面的责任是有限的。因此,在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管理措施、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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