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练习踢球致场外人员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网友咨询:
练习踢球致场外人员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
律师解答:
不适用。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参与者要明知所参与的活动存在风险,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以一般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到的风险;第二,参与者主观上属于自愿参与,而非胁迫参与;第三,参与者不是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第四,风险本是可以避免的。
观众等场外人员并非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不属于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主体。在文体活动中,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都被要求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观众等场外人员也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能够预见到该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可能导致健康权受到侵害等损害后果。同时,场外人员也可能因自身的不合理行为构成过错。
律师补充:
《民法典》本着谨慎的精神,仅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才能适用自甘风险制度。“具有一定风险”应当理解为风险性较高、对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等的文体活动。在正常情况下,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为防止侵权人故意不当地援用“自甘风险”条款免责,限定其适用范围,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要承担责任。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采用了足够安全的措施、设计了突发情况的预案、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等,是考虑活动组织者是否尽责的因素,但还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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