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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或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网友咨询:
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实务中法院对出借人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第三种,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借用账户的人中,出借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以达到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从而扰乱金融秩序,有的则是为了收取好处费,违反国家制度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为其办理款项收付业务,以套购紧俏物资或套取现金。甚至存在将借来的账户用于赌球、洗钱、非法集资或者经济诈骗等。那么作为账户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明知对方用于非法用途仍出借账户,将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出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银行账户出借人系受托收款,真正的借贷关系发生于债权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二是银行账户出借人没有过错或过错程序较轻。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事实,仍将账户提供给债务人,并且参与了借款的整个过程;二是出借人实际使用了所借款项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的去向。出借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收取一定费用;二是债务人与出借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使债权人出现错误的认识,将款项借与债务人;三是出借人将汇入款项与自己的款项混同,无法举证分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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